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农规〔2025〕4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是指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

本办法所称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是指距县城80公里以上或者车程120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

本办法所称本地市场范围,是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在乡镇、周边未设置屠宰场点的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方便群众、优化布局、保障供给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规模、交通运输、冷链配送等情况,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合理控制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规模,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对冷链配送已覆盖并能稳定保障肉品供应的区域,不得新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交通条件改善、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取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六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七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由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县级初审、州(市)审批的程序,由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应当载明有效期限和销售范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九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开展生猪进场查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场记录、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召回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的检疫及防疫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派驻符合要求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追溯监管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按照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综合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供应生猪产品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其他合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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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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