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索 引 号
07B5300000036202502050001
文  号
云农机〔2025〕1号
公开日期
2025-02-05
生成日期
2025-01-26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5-02-05 10:56:03 【字体:
【字体: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具有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2.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

4.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具备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的能力。

3.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4.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申请条件

1.购机者应当由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有相对健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4.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5.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6.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7.提供社会保障卡账号(个人购机者)、对公账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其他材料。

四、补贴标准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的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2024〕6号)规定,结合云南实际进行合理设置和测算(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农机产销企业参与云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严格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作业飞行活动。

(四)各地农业农村应按照本方案和有关要求细化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机具核验、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五)全面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政策自该方案印发之日开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同步废止。

 

附件: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补贴额一览表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