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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5300000036202503130001
文  号
云农经〔2025〕3号
公开日期
2025-03-12
生成日期
2025-03-12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3-13 17:1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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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相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增强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实力、经营活力和带动能力,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睿,0871-65652301。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相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原则,通过三年努力,将3000个家庭农场、3000个农民合作社、10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0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纳入高质量发展主体名录管理,培育10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重点任务

(一)培优育强家庭农场

1.健全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完善名录管理的要素条件、程序和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建设全省高质量发展家庭农场名录库,制定省、州(市)、县(市、区)高质量发展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和标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梯次培育提升体系,培育一批省级、州级、县级高质量发展家庭农场。遴选推介一批高质量发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2.强化指导服务扶持。强化家庭农场主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财政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产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支持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发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家庭农场应用“随手记”等记账软件,持续推动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推进家庭农场生产、管理、征信全程用码,提升家庭农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家庭农场“东西部协作”帮扶行动,探索开展“上海—云南家庭农场手拉手”帮扶活动,实现“东西部家庭农场”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3.提升经营水平和融合能力。引导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采取吸纳就业、生产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提高生产水平。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合作,增强自我服务能力。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规模主体在产品、渠道、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更好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

(二)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

4.提升规范运营水平。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前辅导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落实“多报合一”年报数据填报制度,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健全盈余分配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建立全省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分析,强化结果运用。

5.强化标杆打造和指引。建立农民合作社梯次培育提升体系,培育一批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高质量发展农民合作社。引导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各地培育一批章程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合理的农民合作社,持续做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征集和宣传推介活动,树立一批可学可看的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标杆和榜样。

6.适度提升合作层次和规模。支持各地农村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聚集人才、政策等资源引领农民合作社发展特色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抱团发展。鼓励农民合作社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三)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提质扩面

7.培育壮大服务主体。鼓励农民合作社、服务专业户、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将优质服务主体纳入名录管理。探索创新各类服务主体的服务模式和机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各类服务主体开展联合合作,实现更大范围服务资源整合。引导服务主体与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8.拓展服务领域。强化生产托管、代耕代种等产中服务,推动服务范围向农资供应、市场信息咨询、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产前产后服务延伸。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巩固扩大粮油糖等主要农产品服务规模。推动服务领域向经济作物、畜禽水产、设施农业等领域的行业服务拓展,探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试点。

9.提升服务质效。建设一批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服务网点,围绕农业全产业链提供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于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监管。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签订指导与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价格监测,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农户利益。

(四)健全“服务中心+辅导员”基层指导服务体系

10.合理布局服务中心。坚持市场主导、自主运营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市场化的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推动服务中心统一标识规范运作、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建立省级服务中心,为县级服务中心建立技术专家信息库、整合培训资源、强化产销对接等提供支撑。探索根据综合服务中心经营收入、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内容和规模等因素建立服务中心星级评价制度,实现服务中心分类定级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11.丰富服务中心业态。支持综合服务中心为经营主体提供运营代办、市场拓展、信息咨询、项目策划、考察培训、金融保险、品牌孵化、财务管理等多样化市场性服务。充分用好“东西部协作平台”,积极探索开展培训培育、产销对接等服务。统筹基层农业服务资源,协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工作,为经营主体提供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促进资源的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

12.建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拓宽选聘范围,动员专业技术人员、村组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乡土专家等加入辅导员队伍,从事市场营销、组织建设、财务会计、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制定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严格辅导员选聘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辅导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强辅导员人才队伍,引导科研院所与地方开展技术结对服务,支持各地定期开展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加强辅导员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为行业监测和业务协调提供支持。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依法依规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开展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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