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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5300000036202506240001
文  号
云农特〔2025〕6号
公开日期
2025-06-24
生成日期
2025-06-20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6-24 17:09: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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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省农业基金”)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农业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统筹农业生产发展方面的资金,并由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集团”)代表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省农业基金规模30.01亿元及以上,采取认缴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实际用款需求及投资进度,省级财政资金自2024年起6年内逐年出资到位。基金存续期15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第四条 省农业基金投资运作,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为主,围绕完善农业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不新增政府债务,不得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第五条 省农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新设子基金、参股存量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围绕粮食、茶叶、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生猪、乡村旅游、烟草、蔗糖、天然橡胶“1+10+3”重点产业,以及林下经济、干热河谷开发、农业科技等其他特定细分领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优质项目开展综合性、区域性投资,支持高原特色农业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农业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金控集团、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及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持续完善省农业基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重点项目库,制定重点项目库管理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点项目入库、审核和筛选等工作;

(三)对省农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提供产业政策指导;

(四)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出资来源进行出资;

(五)负责做好预算事前绩效评估,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年度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省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统筹,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根据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实际用款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出资,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省农业基金;

(二)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视情况组织对省农业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金控集团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省农业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负责制定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子基金申报指南、遴选机制等基金运营实施细则;

(二)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做好省农业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三)督促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指导省农业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识别、防范及处置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风险;

(四)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报送省农业基金的政策引导效果、出资变动、投资回报、管理费用、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五)配合做好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重点项目筛选、入库、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农业基金的管理运作和日常经营,建立规范的“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制定省农业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推荐的项目以及其他方式挖掘的项目开展遴选或立项、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制定投资方案,提供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四)执行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事宜;

(五)按监管要求开展省农业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运作、日常管理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省农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常设委员、临时委员和专家委员共6—9人,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其中,常设委员由省农业农村厅(1席)、省林草局(1席、省财政厅(1席、省金控集团(1席、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1席)构成。临时委员(0—1席)由所涉投资决策行业主管部门委派,专家委员(2—3席)根据投资决策项目情况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投资专家等担任,具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议事规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省农业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投资运作要求如下:

(一)省农业基金以投资子基金为主,可与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子基金,或参股符合条件的存量子基金。

(二)省农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

(三)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不得对所投资项目控股,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省农业基金可根据项目成熟情况,设立针对单一项目或领域的专项子基金或并购基金,专项子基金或并购基金是专门针对云南省内项目的一种子基金投资形式,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标的应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为对云南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或为国家级投资基金拟出资参与的重要项目;

2.应在云南省内注册,且投资于云南省内的项目;

3.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4.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5.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6.母基金出资部分经穿透计算未对所投项目实质控股,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子基金对云南省内项目的投资不低于省农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返投认定应符合《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规〔2024〕23号)要求。

(五)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型为主,鼓励优先设立在云南省境内,存续期可根据行业特征和出资人的需求确定,不超过省农业基金的存续期。

(六)子基金采取认缴制,出资各方分期同步到位,按照市场化投资原则根据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直接投资项目,不得再投资基金。其中直接投资项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关联关系的,须经子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投资。

(七)子基金设立与运作(含新设子基金及参股存量子基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1.提出方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会同省金控集团提出子基金投资方案或遴选方案,并推荐至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方案主要明确子基金设立规模、投资方向及政策目标等,遴选方案主要明确遴选方向、申报要求等;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提出子基金投资方案或遴选方案;

2.开展公开遴选。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子基金投资方案或遴选方案,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并进行初步筛选;

3.组织尽职调查。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筛后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4.提出投资建议。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金额、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案、考核方案等提出建议;

5.开展投资决策。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子基金进行投资决策;

6.组织投资实施。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省农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等,按照子基金投资进度,依约出资;

7.开展投后管理。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开展投后管理,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投资任务、返投任务、绩效考核及其他省农业基金要求完成的事项。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子基金投资方案,直接提交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八)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遴选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资产管理的资质,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一定的农业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4.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成功退出案例,其中至少有1个案例为农业相关领域;

6.履行相关出资义务,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同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0%;

7.符合《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云财规〔2024〕24号)中关于参与遴选的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农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运作要求如下:

(一)省农业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所投项目的控股股东,并购项目除外。并购项目是指基于战略目标通过投资实现对目标企业控股的项目。

(二)省农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1.项目推荐及立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会同省金控集团,从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重点项目库中择优推荐项目至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筛选后组织立项。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社会出资方、金融机构及行业专家等可积极推荐项目;

2.组织尽职调查。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对立项后的直接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提出投资建议。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金额、投资模式、投资期限、退出方案等提出投资建议;

4.开展投资决策。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直接投资项目作出投资决策;

5.组织投资实施。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省农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有关投资协议,并按约定拨付资金,办理相关手续;

6.开展投后管理。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投资协议开展直接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 省农业基金新设及参股子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省农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基金存续期内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份额转让、清算及基金约定的其他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分约定退出和其他情况退出两类:

(一)约定退出。省农业基金在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在达到约定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组织退出;

(二)其他情况退出。无法按约定退出的,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退出方案,报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决策通过后组织退出。

第十六条 子基金有关协议应明确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无条件受让省农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省农业基金出资额的公允价值与原始出资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LPR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或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提请省农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更换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省农业基金出资到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

(四)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

(五)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六)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七)发现破坏环境、涉黑等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况。

第五章 费用、收益及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费。

(一)省农业基金管理费率原则上为已投未退金额的1%。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商议确定,原则上子基金中省农业基金实缴出资部分的管理费率不超过已投未退金额的2%。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二)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费根据基金绩效评分结果按年度分档支付:绩效评分<60分的,不支付管理费;绩效评分≥60分且<75分的,支付60%管理费;绩效评分≥75分且<90分的,支付80%管理费;绩效评分≥90分的,全额支付管理费。

第十八条 收益分配。

(一)省农业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存续期满后按各出资方实缴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省农业基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按年将省农业基金收回本金且超过门槛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门槛收益率原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5年期以上LPR基准利率。子基金业绩奖励方式以子基金各出资方、子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三)省农业基金建立回补机制,发生年度亏损时,首先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以收到的业绩奖励为限回补亏损,其次由各出资方按实缴出资份额比例承担亏损;

(四)子基金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一)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担保除外;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

8.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云南省限制行业;

9.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托管银行通过公开方式竞争选择。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复核审查基金净值、清算等工作,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办理与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基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及其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检查抽查,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农业基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七章 绩效考核、评分及容错免责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省农业基金绩效指标,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绩效考核、评分。会计年度内省农业基金存续期未超过6个月的,该年度不予考核、评分;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按照实际存续天数核定绩效指标予以考核、评分。

第二十四条 每年末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年绩效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自评,由省金控集团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考核,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评分。绩效评分结果作为省农业基金存续、资金动态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基金提前退出及基金管理机构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绩效指标内容主要包括省农业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日常管理及投后管理情况、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投资损失率、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等,充分体现省农业基金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引导作用,并视基金投资退出进度,逐年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子基金的绩效考核、评分,由省农业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商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基金建立风险容忍机制,投资损失率原则上不超过50%(含),主要以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考核,投资损失率通过比较实缴财政资金与应享有的经审计后基金权益及已获得的分配金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在有关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中,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个人的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主管部门、决策机构应实行尽职免责。具体尽职免责工作遵照《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云金管〔2024〕18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逐级报送以下资料:

(一)每季度结束30日内报送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包含政策引导效果、出资变动、投资回报、管理费用、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以及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包含政策引导效果、出资变动、投资回报、管理费用、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十条 省农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须及时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出资参与国家级基金或与国家级基金合作设立基金,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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