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农药全链条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监管责任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厘清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农药管理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同配合,构建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规范经营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设农药经营网点,特别要加强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管理,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切实提升服务便捷性和监管覆盖面。
(二)严格经营许可。对不再符合经营管理规定条件及日常执法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违规经营或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禁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三)严格台账管理。督促农药经营者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按规定分别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买人等内容,及时、准确将台账信息上传省级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上传台账的农药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市场检查。县级对经营门店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门店要加大检查频次。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经营门店,依法增加抽查频次,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管理。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开展抽检和飞行检查,所有检查工作须详细记录,建档立册。
三、规范培训管理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加强与相关单位联动开展培训机构检查,严查培训不规范、虚假培训、不具备培训资质开展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培训质量不高、所培训农药经营人员违法违规频率高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追溯相关责任,并纳入重点监测名单。
(二)严格考核发证。各地要建立农药经营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统一考核和报备制度,由培训机构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督促培训机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备上年度培训人员名单,并进行随机检查和抽查,确保培训不少于56学时、质量和效果有保障。
(三)落实持证上岗。农药经营门店必须配备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经营人员,严厉打击虚假培训合格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无证上岗、人证不一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废弃物回收管理
(一)压实回收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履行情况纳入检查内容,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认真履行“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法定义务,确保回收责任落到实处。
(二)引导田间回收。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田间收集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农户交回包装废弃物的激励机制,引导农药使用者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主动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
五、加强科学安全用药指导
要结合农时发布病虫害预警信息和科学安全用药指导,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支持联合规模化经营主体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试验示范,构建绿色生产技术模式。要创新科学安全用药培训形式,加大对种植主体农药法律法规及科学安全用药知识培训,引导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杜绝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产安全。
六、严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协同联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农药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对推诿扯皮、消极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二)保持严打态势。要加大农药抽检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强化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全环节查处,有效铲断违法违规链条。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等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行政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施检查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等形式,提升监管执法成效,切实减少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正常活动的影响。
(四)完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农药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表述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