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药经营单位(门店)、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及广大农药使用者: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限制使用农药(以下简称“四种农药”)将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认真盘点库存。持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须在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上述4种农药库存的全面盘点,据实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品种、数量及存放地点,做好台账登记。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销售。届时仍有库存的,须立即封存,并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对隐瞒不报、私自转运、藏匿转移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及时回收封存。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门店应在2026年5月31日前,主动联系已购买上述四种农药的客户,告知禁用时限,并提醒其在过渡期内仅允许在可使用的作物范围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对截至2026年5月31日使用者尚未用完的上述四种农药,由原销售单位负责召回,并告知使用者不得再继续使用,须在5月31日前交回原购买门店。经营单位应详细记录通知、召回及回收处置情况,留存备查。鼓励各经营单位和使用者提前停止销售、主动封存并交回库存或剩余农药,积极配合无害化处置。
三、严查违法销售。自2026年6月1日起,继续经营上述四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严查违法使用。自2026年6月1日起,继续使用上述四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法律意识。各农药经营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农药采购、销售、出入库台账,限制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制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须建立并保存农药使用记录,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恶意倾销库存、随意丢弃或倾倒禁用农药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上述禁用农药行为的,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或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曝光一起。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0871-65749526,省农药检定所技术咨询电话:0871-64178722。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