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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07-15 16:49: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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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于2026年7月3日举行《云南省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立法草案。《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设定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咨询。《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设定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6年5月27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6年6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6年6月25日,省农业农村厅将《条例(草案)》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设代表名额15~2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6~9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专家3人,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20人,确定听证旁听人9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6年7月3日14:30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30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处长刘仕全,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处长朱毅,听证监察人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党委(人事处)二级调研员杨国军,听证记录人为昆明亚宇速记技术有限公司速记员杨伟。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0人,实到听证代表18人(2人因故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9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

3.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有关问题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草案紧扣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城乡一体、多元共治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思路,突出城乡统筹、系统治理、长效管护,立法依据充分,制度设计可行,措施路径清晰,对促进我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68条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立法目的。听证代表建议:增加“深化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

(二)政府职责。听证代表建议: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属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县级政府的职责。细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

(三)基础设施建设。听证代表建议: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将市场、车站、临街的单位公共厕所对外开放。

(四)黑臭水体治理。听证代表建议:细化黑臭水体治理的职能部门。

(五)生活垃圾治理。听证代表建议: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开辟农村小型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地处偏远、规模较小的村庄推广小型焚烧炉。

(五)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听证代表建议:深度固化爱国卫生长效治理机制,强化政府统筹协调爱国卫生运动的职责。增加第三方生物防治和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条款。听证代表建议:处罚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难以保持完全一致,建议删除。完善约束机制,针对反复整改拒不配合,破坏公共环境等行为让基层柔性解决。

四、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并拟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采纳关于立法目的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化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创建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健康、宜居宜业、宜养宜游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采纳关于部门职责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城镇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统筹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提高城镇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三)采纳关于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建立完善爱国卫生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妇女和儿童保健及常见病防治、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精神卫生服务等,保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四)采纳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建议。删除第五章法律责任。

(五)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已在《条例(草案)》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细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等;二是对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意见,进一步进行研究,如对地处偏远、规模较小的村庄推广小型焚烧炉的问题;三是已经或应由其他法律政策规定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相关内容、对农村的林木古树进行普查和保护等;四是属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意见,如完善居民小组和自然村公厕建设、规范第三方生物防治等。

特此公告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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