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胡蜂养殖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450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收到建议后,我厅立即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专题研究,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调度了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与省林草局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也提供了详尽的协办意见(附后)。结合我单位前期调研的相关情况和省内外处理经验和案例,现将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安全隐患突出的现象。野生胡蜂在云南省自然分布,属生态系统的一部分,采食昆虫、动物死体和植物叶果,其取食农作物害虫可用于生物防治,是传统利用的医药和食品。胡蜂的种群与食物源相关,放养胡蜂导致种群密度过高,可能对区域生态平衡造成影响,对人畜、蜜蜂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大。经前期调度各地情况分析,云南16个州(市)均有胡蜂分布,且多集中在保山、德宏等少数民族聚集区。从伤人情况来看,主要以采收后残留蜂群报复性伤人和防卫性蜇伤为主,意外惊扰引发的攻击情况较少。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对胡蜂危害进行防控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关于监管职责不明的问题。经与林草部门共同研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未将胡蜂纳入管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的“蜂”是昆虫纲膜翅目蜜蜂总科的通称,具有为农作物授粉或生产蜂产品等经济价值,且被人们饲养和利用,主要有蜜蜂属、无刺蜂属、熊蜂属及切叶蜂科切叶蜂属、壁蜂属。胡蜂属陆生野生动物,不属于蜜蜂总科,无人工驯化历史及饲养特征,不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蜂”的范畴。同时,省林草局反馈“现行法律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实践中从事规模养殖食用昆虫类野生动物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胡蜂伤人事件发生,在征求了林草、宣传、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文旅、教育、卫健、交通、民政、妇联、应急等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6年1月12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胡蜂伤人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责。
三是关于法律法规缺位和养殖规范缺失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职责。胡蜂属陆生野生动物,因无人工驯化历史及饲养特征,现行技术下无法实现人工驯化繁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范畴,而《决定》明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内明确的畜禽,不适宜出具养殖规范。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胡蜂伤人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好行业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开发利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群防群治的胡蜂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胡蜂蜇伤救治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完成,主要内容为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及时救治伤员,提升救治规范化水平,发布胡蜂蜇伤急救知识,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对于胡蜂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估工作,将继续协调相关科研院校以及生态环保部门共同完成。
二是关于“规范养殖审批流程”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为维护人身安全、生态和农业生产安全,积极支持育种科研机构培育脱毒或低毒胡蜂养殖品种,研发固定场所养殖技术,在技术成熟前,禁止开发利用攻击性强的胡蜂种类。
三是关于“统一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通知》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管控,属地乡镇要对从事胡蜂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引导其搬离城镇及近居民区域。对城镇及人员密集活动区域出现的胡蜂蜂巢要进行风险评估,引导采取摘除措施。一方面要引导群众退出开发利用红金环胡蜂(红娘胡蜂)、黑金环胡蜂(土甲子)、黄金环胡蜂、七里游胡蜂、黑绒胡蜂、黑腹虎头胡蜂等攻击性强的品种。重点加强对从事胡蜂利用主体以及野外作业人员、游客、学生、留守儿童、老人等群体的安全宣传教育。
四是关于“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推动各部门、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胡蜂伤人防范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履行好部门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胡蜂利用主体责任。在胡蜂活跃期(夏秋季节,5—10月高峰期),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接到群众报告或定期排查出隐患后,应安排专人汇总信息并初步研判风险,对需紧急处置的蜂巢,要及时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部门统筹协调消防救援机构或专业力量清除,消除隐患。
五是关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市场经营环节蜂相关食品(如蜂蛹、蜂酒等)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提出的宝贵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落实好《通知》要求,履行好部门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效推进胡蜂伤人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2026年6月5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处廖智,0871-65749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