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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17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06-23 10:18: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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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建议》(第0817号)交由省农业农村厅主办、省自然资源厅协办,综合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工作,要求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听取每一位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代表的要求高质量回复。收到您的建议后,省农业农村厅明确了专责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对反映的问题及建议逐条认真研究,结合职能职责,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基础保障薄弱,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报批费用按规定不得向农户收取,但县乡两级财政薄弱,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无钱报批’的僵局”的问题,经研究核实认为,我省围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保障,单列宅基地计划指标、实报实销;简化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依法委托下放至县级。按照国家部委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按政策规定不得减免。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全流程中,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明确禁止向村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切实保障农民建房权益。

二是关于“违法治理困难,因审批通道不畅,部分农户‘未批先建’,后续处理面临拆除难、矛盾激化等问题,陷入‘审批难——违法建——查处难’的恶性循环”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因结婚生育家庭成员增多现有房屋无法满足需求以及因自然灾害需重新选址建设的农户,虽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但因“无地可批”或建设管控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农户“未批先建”,有的甚至非法乱占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后续执法面临拆除难、矛盾易激化等现实困难。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配合省自然资源厅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督促指导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切实保障农户合理建房用地需求,并结合《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监管操作指引(试行)》指导各地规范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加强审批业务指导,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督促落实村级协管员制度,建立违法用地联合查处机制,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指导乡镇政府严格按照履职清单做好宅基地批后监管和日常执法,推动执法关口前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简单粗暴执法引发矛盾激化。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建议“省级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纳入省级保障范围,在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政策倾斜支持”,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0月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4〕436号),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2025年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进一步精简了报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支持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工作,保障农民建房权益。

二是关于建议“加大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工作以及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支持力度,减免2020年以前已经建成的存量农村占耕住宅农转用费用”,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机制办公室工作部署,我省第二步试点工作按计划转入补充调查成果审核、处置意见形成、图斑分类实施整治阶段,正在全力推进非试点范围图斑剔除销号和整治类图斑实施整治,整治完成的按程序同步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且未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情形,《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合理的农房用地没有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材料且实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确认,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确权登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参考遥感影像、国土调查成果等材料,能够证明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是关于建议“对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分户、子女结婚等合理需求申请,且符合村庄规划、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宅基地,免除农用地审批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且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农用地转用时应足额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减免或缓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批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取规定不属省级事权,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目前国家明确不得减免宅基地用地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指导各地探索在宅基地用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工作中,对2020年7月3日前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占农用地存量项目,按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要求,实行县级确认、乡镇统一报审后按建设用地审批的简化路径,与确权登记工作无缝衔接,既依法合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又减轻基层财政与群众办事负担。

再次感谢杨富丞代表,我们将会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建言献策,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申开龙,0871-6565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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