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5年5月,农业农村部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提出了系统要求。我省已于2022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但部分条款与农业农村部新出台的办法要求不一致,也难以适配我省当前农田建设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完善政策制度,推动高标准农田管护提质增效。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包含六章二十九条内容,具体如下:一是总则。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护定义、管护原则、禁止行为”等5个方面内容。二是管护内容与标准。三是工程管护主体和方式。包含职责分工、主体确定、人员选聘、宣传引导、机制建立、资产权属交付、质量保修责任、损坏追责、主体变更衔接、跨区设施管理、创新管护模式、群众参与、台账报送等13个方面内容。四是管护资金。包含资金保障、资金使用范围、个人经费自理、资金监督检查等4个方面内容,其中资金保障方面提出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计提、其他渠道补充等三个方面资金筹措方式。五是监督管理。包含设施特殊保护、耕地质量保护、管护监督考核、信息化管护、问题处置等5个方面内容。六是附则。明确施行与废止时间。
三、对相关重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管护责任。明确“省政府负总责、州(市)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指导县级管护工作开展,监督管护制度落实,定期开展培训服务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抽查、集中维护等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
(二)关于管护机制。要求各地按照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前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将管护相关工作列入项目设计内容。未建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
(三)关于管护组织。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等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引入保险机构、社会化服务等管护模式。
(四)关于管护经费筹措渠道。除财政预算安排等原有渠道外,增加项目资金计提管护经费举措,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