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5300000036202603260002
- 文 号
- 云农机〔2026〕2号
- 公开日期
- 2026-03-26
- 生成日期
- 2026-03-16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抓实水稻、玉米、马铃薯、橡胶、甘蔗、核桃、蔬菜、水果、花卉、茶叶、咖啡、中药材重点产业耕、种、管、收环节机械化发展,推动农用无人机、拖拉机推广应用和农机服务农事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云南省农业机械“先行先试”补贴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机械“先行先试”补贴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
“先行先试”补贴是省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补贴,旨在支持尚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但符合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和丘陵山区发展需求,并具有显著创新性、适用性的农机新产品与设施装备。补贴产品聚焦水稻、玉米、马铃薯、橡胶、甘蔗、核桃、蔬菜、水果、花卉、茶叶、咖啡、中药材等产业的耕、种、管、收薄弱环节;包括农用无人机、适应丘陵山区的中小型拖拉机推广应用,以及农机社会化服务等;支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具体补贴品目将另行公布,补贴产品目录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产品条件
(一)“先行先试”补贴产品应是创新产品,并通过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获得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具体认定办法见《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还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不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内);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产品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业机械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有效期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二)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或获重点攻关项目支持且产业化产品,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有效解决云南省丘陵山区“无机可用”“无好机用”问题,或在特色经济作物关键环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节水灌溉、山地运输等方面实现突破,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保障常用零配件供应并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企业须自愿参与并书面承诺对其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真实性、经销商管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补贴实施
“先行先试”补贴的实施与管理,总体按照云南省现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特别要求。
(一)补贴标准。“先行先试”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原则上不超过销售均价的30%。对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先行先试”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30万元。
(二)动态评估与调整。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鉴定站将组织对连续享受补贴2年及以上的产品,按年度组织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的依据,对技术成熟、应用效果好的产品,可按程序推荐纳入中央或省级常规补贴范围;对可靠性不足、适用性差、用户评价不佳的产品,将及时移出“先行先试”补贴目录。
(三)严格监管。全面贯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不断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