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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11-03 16:08: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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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税务局、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省级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5号)《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云农办〔2020〕1号)的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起草了《云南省“十四五”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2日

 

云南省“十四五”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规划

(2021—2025年)

 

第一章 发展形势

一、重要意义

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对于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增强云南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0年末,云南省有乡村户数1013万户、乡村人口3802万人,基础数量庞大,通过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吸纳低收入人口入社获取租金收入、打工收入、分红收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拓展服务农户、服务乡村产业功能,满足农村从业人员的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吸引人才服务于农业和农村,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乡村全面振兴的人才基础。通过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服务和带动更多的农户参与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产业兴旺。通过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增强服务和带动小农户能力,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保护好小农户利益,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

二、发展现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发展,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壮大。

(一)入社农户逐年增加,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省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5.84万个,比2015年末新增2.14万个,增长58%,年均保持4000个左右增长幅度。全省农民合作社成员发展到332万个,其中农户成员328万个,农户入社率达到36.4%,比2015年末提高20.1个百分点。

(二)规范管理得到加强,运行质量不断提升。启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任务清单的落实,扎实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及清理行动“回头看”和问题整改。全省累计引导自愿注销“空壳社”5720个,指导规范办社8327个。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规范提升阶段。抓好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2020年末,全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141个,比2015年增长95%。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43个,比2015年增长56%,省级示范社1357个,比2015年增长53%。全省有10个农民合作社进入国家级示范社300强。

(三)服务功能加快完善,引领作用不断凸显。全省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引领服务小农户的纽带作用,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实现由单环节服务向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综合服务转变,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20年,为成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36950个,占全省数量的60%,比2015年增长99%;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4100个,占全省数量的6.6%,比2015年增长198%;有4372个农民合作社开发实体经营、电商销售、休闲观光服务、民间手工艺制作等新型服务业态,占全省数量的7%。

(四)合作联合稳步推进,效益规模不断提升。全省农民合作社呈现单体规模逐渐扩大的良好态势,生产同类产品或关联产品的农民合作社间区域性联合趋势日渐明显。全省现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84个,比2015年增加133个,联合社成员3273个,有农民合作社联合会28个,比2015年增加4个。

(五)利益联结方式不断丰富,带贫成效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组织农户、对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大力推广创新以“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双绑利益联结为主的带贫机制,构建龙头企业连市场、合作社强组织、贫困户抓生产的专业化、高质量脱贫致富新合力。2020年末,全省有17204个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占全省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60.3%;2800户农业企业、8517个农民合作社与101.09万户贫困户建立“双绑”利益联结,“双绑”覆盖率达60.2%,产业扶贫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

我省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等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综合实力“弱”。规模小,竞争能力弱。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141个,仅占全省农民合作社的7%。全省农民合作社平均年经营收入仅21.6万元,平均盈余仅5万元。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多数农民合作社地处偏远农村,市场信息不对称,产品运输成本高,销售渠道单一,产销对接不畅,市场化程度低。融资能力弱。农民合作社资产属于全体成员,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主要靠担保贷款方式融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2020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仅1.4亿元。服务功能弱。2020年,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达8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仅14481个,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比例达8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仅6782个,分别占总数的23.4%和11%。二是制度管理“松”。制度章程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组织机构设置运行不够规范,章程制度操作性不够强。部分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无专业的财务人员,成员账户、出资记录、财产量化不够完善,未进行定期财务公开。部分农民合作社执行民主管理制度不到位,存在理事长说了算的“一人社”、亲戚朋友商量着办的“家庭社”,企社不分的“夫妻店”。三是经营链条“短”。全省相当比例农民合作社经营品类单一,产业价值链较短,产品附加值不高,市场占有率低,品牌培育不足。全省有注册商标的农民合作社1941个,占3.1%,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农民合作社919个,占1.5%。大部分农民合作社以传统种养业为主,其中种植业31653个,约占一半;养殖业19677个,约占三分之一;从事林业、服务业、渔业等产业的农民合作社,仅占15%左右。四是利益联结“散”。大部分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合作方式以统购、统销等买卖关系为主,通过流转、劳务、入股等多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的不多。多数农民合作社未充分发挥好“统一标准、对接市场”桥梁纽带作用。在一些充分竞争的行业里,农民合作社自身规模小、议价能力不强,成本优势不明显,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有限,特别是未在盈利后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2020年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盈余占可分配盈余6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仅有6141个,仅占全省农民合作社的10%。

三、发展机遇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要积极扶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制、政策体系逐步完善。2018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提出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加大财政扶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2012年印发《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3号),提出实施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计划,重点支持联合社发展,开展省级示范社创建等要求。2016年,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019年以来省委农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方案》《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推动农民合作社进入依法规范、创新发展、质量提升的新阶段。一系列扶持农民合作社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为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体系支撑。

(三)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乡村振兴首要是产业的振兴,关键是小农的振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农民合作社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和不断探索,涉及产业基本上涵盖了种养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等所有乡村产业范畴,是联农带农、衔接产业发展链条的有效载体,在乡村产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作用,是联结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必要纽带。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强力驱动的政策叠加效应,使农民合作社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也必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扶持,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发展思路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为主线,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为突破,以国家、省、州(市)、县(市、区)级示范社四级联创为抓手,以带动农民增收为目的,坚持把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坚持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坚持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优化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提升规范化发展和服务“三农”水平,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党建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领导,引导农民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全面推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符合农民合作社自身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强化人才智力支持,注重从法律、法规、政策多层面加以鼓励支持、规范引导,提升政策保障能力和水平,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社。以市场为导向,运用市场手段引导生产要素向农民合作社优化配置,拓展农民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以市场需求引导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坚持规范发展与质量提升相结合。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引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合理分配收益,提升规范化水平,推动工作重心从注重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

——坚持服务成员与拓展功能相结合。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引导农民合作社聚焦成员核心需求,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完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和运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拓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多元发展新模式,确保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果惠及成员。

——坚持壮大单体合作社与加强联合合作相结合。以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服务水平为重点,探索整县域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方法。把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组建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培育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发展能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联合与合作,依法自愿组建和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进区域性联合、行业性联合、多主体融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坚持示范带动与典型引路相结合。建立完善示范创建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持续开展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深入开展整县推进试点,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能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示范社,引领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与质量提升。认真总结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打造一批制度健全、规范运行的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样板,发挥示范带动、典型引路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基本实现全覆盖,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培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升,经营实力、发展活力、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全省平均每个行政村至少培育建立1个规范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农户入社率达40%以上,县级以上示范社达8000个以上。基本形成农民合作社自我规范、部门指导规范、社会监督规范的良性新发展格局。

第三章 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一、规范登记管理

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对农民合作社成员予以备案。组织开展年报信息抽查,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公示行为的监管。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扶持范围。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农民合作社简易注销办法,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

二、规范组织机构

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规范章程制度

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成员普遍认可,规范性、操作性强的章程。按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成员(代表)大会、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社务公开等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档案法规、行业要求、产业特点和运营方式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规范财务会计管理

指导农民合作社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成员账户,保护农民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培养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或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推广会计电算化。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和综合服务中心,推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五、规范收益分配

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成员提供管理、技术、商标使用许可或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分红激励。

第四章 增强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能力提升建设,增强组织农户、服务农户、带动农户功能,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产前降成本、产中提品质、产后增效益的目标,让农户更多分享产业链收益。

一、发展乡村产业

围绕做强做特“一县一业”、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目标,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突破口,促进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发展。

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按“一村一品”发展目标规划产业基地布局,将基地品种、规模、组织生产的农民合作社、连接农民合作社和基地的龙头企业规划布局到行政村,带动农户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依托产业优势建设产业基地,建立以地理标志或农产品商标为纽带的“企业+商标+合作社+农户+基地”产业模式,形成以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生产为核心,生产、加工、物流等一条龙的完整产业链,提高标准化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壮大乡村特色产业。

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以农民合作社作为组织平台对农民进行绿色农业理念推广、知识普及和素质教育,引导农户形成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理念;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为农户提供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绿色食品检测,提高绿色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规模效益。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农业品牌,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积极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支持农民合作社营销体系建设,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活动,在城镇超市和社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直销店(点)。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展销会,加强品牌市场营销。支持农民合作社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应用微店、微信、抖音、快手等多种手机APP线上交易手段销售农产品。支持农民合作社与中国邮政、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合作对接,建立农民合作社网站或设立农产品展销网店,开展线上订单销售。

二、加强利益联结

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有劳动力的低收入人口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积极支持发展“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模式,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由龙头企业决定种什么、怎么种,负责统一提供订单、统一种植规范、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加工检验、统一包装储存、统一销往市场;农民合作社按龙头企业要求,组织农户生产;农户按农民合作社要求进行生产,获得稳定的农产品出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等收入。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挥优势,在种养殖过程和产品组织销售上,发挥技术示范、服务保障和统一谈判作用,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和议价能力;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等,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综合效益,增加农户家庭经营收入;通过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农户工资性收入;通过引导成员多种形式出资获取分红,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

鼓励农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三、强化服务功能

支持农民合作社业务不断从产中环节向产前农资供应和产后流通、加工等环节拓展,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延伸,把产业链留在县乡村,为乡村产业发展注入活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农户生产发展需要,加强农资供应、技术服务、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产地初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延伸产业链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成员能力,为成员提供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销售农产品等服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支持农民合作社面向从事粮棉油糖等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开展托管服务,积极开展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参与合作式、菜单式、保姆式、保底+分红式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实现服务规模经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难题。

支持农民合作社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绿色生产行动、造林护林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第五章 参与乡村建设行动

一、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者

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鼓励农民合作社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乡风文明农耕文化传承者

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结合资源禀赋、人文历史、特色产业来挖掘农村文化,加强优秀农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扬农耕文化,提升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树名木、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

三、乡村治理的重要承载者

发挥农民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联系服务农户的优势,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等政策,强化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人员交叉兼职的模式。积极探索“党支部+合作社+农户”积分制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在乡村治理工作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把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参与产业发展分红等切身利益纳入积分制管理,凸显农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将农村基层治理由“村里事”变成“家家事”,由“任务命令”转为“激励引导”,真正将乡村治理对象变为治理力量,解决好乡村治理工作“没依据、没抓手、没人听”的难题。

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助推者

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探索“党支部+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户”等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农民合作社的经济优势结合起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采取“村党组织+合作社”融合发展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长效机制,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鼓励村集体土地、林地、水面、资金、资产等量化后入股到农民合作社,采取村集体资源入股参与农民合作社经营模式,盘活闲置资源参与分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可以将村集体土地、林地、水面、实物等租赁给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等,采取村集体经济租赁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集体成员可以带资入社,也可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闲置农宅等多种要素作价出资入社,实现村民变股民、资源变资产。

第六章 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一、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

按照试点工作与“一县一业”创建相结合的思路,扩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范围,指导各试点县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聚焦规范内部管理、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水平等不同方面探索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的有效形式,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探索形成整县域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路径方法,在更大范围打造一批全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加大示范社创建力度

坚持以示范创建作为引领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重要抓手,以扶持县级以上示范社作为财政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以州(市)级、县(市、区)级示范社作为评定省级示范社的前提条件,以《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为参考标准,推动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大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示范社联创力度,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各级示范社,支持示范社做强做大。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总结推广农民合作社提高规范办社水平、提升经营规模效益、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乡村治理、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品牌创建、绿色发展和联合合作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省级每年宣传推介一批运行规范、带动农户增收显著的示范社典型,建立全省典型案例库。适时组织学习交流培训,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跨地区交流学习。认真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推荐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模式创新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之间、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推广单位、行业协会等广泛合作与联合。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经营主体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发展规模大、运营好、品牌亮、带动农户多、与成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单体农民合作社,相关法人主体和组织自愿联合组建范围大、层次高、服务农户领域广的联合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作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支持州(市)、县域内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州(市)级、县(市、区)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发挥自我规范、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产品推介等作用。

一、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引导农民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由“户户合作”转变为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社社联合”,由农民合作社“单个打拼”转变为“抱团发展”,有效提升联合社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带动“小、弱、散”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积极引导联合社规范发展,完善规范的运行机制,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强化民主监督、社务公开。

支持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行业联盟,发挥规模优势,增强市场话语权。加强农民合作社行业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

二、统筹整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素资源

鼓励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对分散的农民合作社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优势互补、互帮互助机制。统筹整合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成员社理事长、骨干成员的组织影响力,组织开展参观学习、进修培训、技能培育等多种形式提升成员素质,实现联合社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统筹整合生产资源,合理规划入社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财产,统筹利用成员社农业机械、仓储、冷链等设施,将成员社优势生产、加工技术整合和共享;统筹整合市场资源和品牌,整合成员社营销队伍和营销资源,做好整体营销和关联营销,统一标准包装,开展“农超对接”和网络营销,提高区域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产业融合

鼓励各地立足生态资源、产业资源、区位资源、文化资源等进行跨界集约化配置,创办全产业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打造关联紧密、高度依存的全产业链,将农业种养殖生产、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品牌营销、电商商务、劳务等构建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以及乡村手工艺等,实现农业从生产向生态、生活功能拓展,打造成为产业链首尾相连、互为补充、渗透融合的经济体,让成员社和农民成为产业链增值的最大受益者。

(一)区域性联合。鼓励整合县、乡区域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实现规模化的生产和运营,实现产业集群。区域性联合社要整合区域生产、科技、基础设施、资本、品牌等资源,从区域经济整体上对该地区的区域农产品生产进行科学规划。从整体上进行区域品牌优势农产品资源的挖掘和开发利用,进行整体的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当地的区域农产品特色和优势,培特培优,共同发展,大力推动名、优、新、特、稀农产品的规模化种植。减少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趋同性,实现农产品的集群集聚发展,走设施化、组织化、有机化的生产经营道路,形成稳健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组织依托,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更好地拓宽市场。

(二)行业性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统一物资采购、统一规范生产、统一科学管理、统一品牌营销,进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操作,实现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规模效益,提升区域产业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产业链联合。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业科技部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多元融合发展,整合区域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和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冷链、流通等,通过对区域产业的培育,壮大市场力量,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及运营,在联合的力量下,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运行体系,以更好地应对农产品市场的风险。

(四)深化社企合作。借助社会力量,以服务农民合作社为目标,依托农民合作社信息平台,有效对接金融、农资、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各类组织。鼓励农民合作社在做大做强主营业务的同时,按照借船出海、借力做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联合社会力量搭建对接服务平台,在信息技术、产销衔接、市场流通、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协同打造社会力量助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条和长效机制。深化与龙头企业的合作,拓展社企对接领域,组织动员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依托邮政等市场主体,组织强大的行业网络优势和业务协同优势,为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寄递、电商等一揽子综合服务,破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销售难、物流难的问题。探索创新发展社区电商和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模式,在农产品采购、冷链仓储、品牌推广等方面加强合作,推动农民合作社产品直达社区。

第八章 强化指导服务

一、完善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通报等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与质量提升。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在继续从基层农经队伍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推动社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农民合作社县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成立乡镇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规范的综合指导、财务代账、会计核算、项目申报与管理、政务手续代办、融资服务、渠道电商、党建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水平,鼓励推广使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引导各地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农民合作社运行信息化和指导服务工作信息化;引导各地共建共用共享数据,实现经营服务信息化。

第九章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项目扶持

(一)坚持把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带农益农效果作为培育扶持的核心指标,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民合作社重点培育项目库。县级财政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二)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合作社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补。

二、创新金融保险支持

(一)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

(二)鼓励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广一部手机云企贷,利用信息平台系统,点对点为农民合作社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

(三)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农民合作社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强化人才支撑

(一)探索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把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骨干列为高素质农民重点培训对象,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供人力支撑。

(二)鼓励支持各类乡村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探索内部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三)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设置农民合作社相关课程、农业职业院校设立农民合作社相关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为农民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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