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

云农规〔2022〕8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工程主要管护内容及管护标准如下: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渠道(暗渠)、保持过水断面畅通、无杂物、无焚烧秸秆行为;保证渠道完好,防渗渠护渠土方及路肩土方到位;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水流能到点到位;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确保田间道路、机耕路完好,路面不出现开裂、下沉、破碎等损毁现象、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耕地质量监测点实施管护。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五)农田防护工程管护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林带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0%以上,每年根据不同树种进行适当修剪整形,不出现倒伏现象。

(六)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管护。公示(简介)牌、工程标志保持完整、整洁、文字图案清楚。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农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监管主体。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将管护主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期限等在项目区公布。

第九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流转的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未流转的农田,由所在村(组)集体作为管护主体。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属两个以上村(组)共用的,不能明确到村(组)的,由所在乡镇(社区)作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

第十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的,应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或乡镇作为管护主体的,由村(组)集体或乡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

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农田设施破损现象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乡镇(街)报告,乡镇(街)工作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到场查看并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质保期满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其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意损坏工程、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当地村委会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如遇新型经营主体撤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当地村委会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六条 跨乡镇(社区)、村(组)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运用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街道)每季度应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二十条 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为州(市)级、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各类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乡镇(街道)、村(组)可建立由乡镇(街道)、村(组)出修复材料,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维护积极性,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可以使用于县(市、区)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质量保证期以外)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中个人(企业)使用部分和可以明确产权并移交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管护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并对使用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最终认定的图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供自然资源部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确保在使用期内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执行考核措施,将已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通报到乡(镇)、街道,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农田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执行情况,特别是管护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田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运行管护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并提出下年度运行管护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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