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云农规〔2022〕8号)(以下简称《管护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编背景
2020年8月,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云南省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8个规定,并以云农规〔2022〕8号印发实施。
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管理办法,对农田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的新要求,在总结我省农田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系列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从工程管护范围、工程管护主体和职责、工程管护经费、保护与利用、考核评价等方面制定31条规定。
(一)工程管护范围。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主要为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实体,主要包括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耕地质量监测点、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等。
(二)工程管护主体和职责。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通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
(三)工程管护经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由州(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各类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等构成,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保护和利用。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最终认定的图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供自然资源部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五)考核与评价。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措施,将已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农田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一)第一章 总则。新增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二)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进一步细化试行规定工程管护范围。
(三)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和职责。将试行规定第七条工程管护主体确定方式,修改为农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的确定及其职责。
(四)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新增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管护经费的来源。
(五)第五章 管护和利用。修改试行规定第五章管护责任的相关规定,将其写入第三章,新增第二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最终认定的图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供自然资源部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确保在使用期内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六)第六章 考核评价。新增章节,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已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农田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七)第七章 附则。修改规定执行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起,《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