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的通知
云农规〔2022〕9号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资产移交,明晰资产权属及使用管护责任,做到建管并重,保障建成的农田设施高效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是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以下简称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第四条 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在通过竣工验收30天内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田建设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资产移交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指能长期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各类资产。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自动监测功能相关仪器设备、试验小区、标识牌、展示牌。
(七)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八)其他农田建设形成应当移交的工程实体。
第三章 资产移交主体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统计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总量和分类工程措施明细,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将项目有关情况通告县(市、区)有关行业部门。
(一)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接收。
(二)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按行政管辖范围,由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接收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
(一)农田建设项目资产能明确到村(组)的,移交村集体,项目资产属村集体所有。
(二)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属两个以上村(组)共用的,不能明确到村(组),移交给所在乡镇,属乡镇集体资产,由乡镇负责管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要对接收的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等)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并且由公共财政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由承担建设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并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鼓励项目区所在乡镇或行政村,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农田建设工程资产管护协会,统一管理使用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第四章 资产移交条件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的前提条件:
(一)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二)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达到正常运行标准、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资料应包括:
(一)购置各类设备的技术资料。
(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
(三)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资料。
(四)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
(五)管护责任书。
第五章 资产移交流程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二)填制资产移交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
(三)形成资产划转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形成资产划转文件。并抄送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核实移交资产。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接收单位依据《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实地核实移交资产。
(五)开展资产移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接收单位分别在《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签字盖章,随表移交各类设备的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资料等。
(六)签订管护责任书。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资产接收单位签订移交资产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内容、管护义务、责任和权利。
(七)资产接收单位将资产入账证明相关材料上交资产移交单位,并抄送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产入账
第十六条 资产移交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督促接收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将接收的资产全部录入乡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账或受益村(组)民委员会集体资产账。乡镇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入账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移交后,资产接收单位要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管护要求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以确保资产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长久效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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