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云农规〔2022〕9号)(以下简称《资产移交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编背景
2020年8月,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云南省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8个规定,并以云农规〔2022〕9号印发实施。
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管理办法,对农田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的新要求,在总结我省农田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系列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资产移交,明晰资产权属及使用管护责任,做到建管并重,保障建成的农田设施高效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从资产移交范围、资产移交主体、资产移交条件、资产移交流程、资产入账等方面制定18条规定。
(一)资产移交范围。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范围主要包括农田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能长期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各类资产。
(二)资产移交主体。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统计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总量和分类工程措施明细,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
(三)资产移交条件。农田建设项目办理资产移交时应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达到正常运行标准、验收合格。
(四)资产移交流程。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遵循编制资产移交表—形成资产划转文件—核实移交资产—移交—签订管护责任书—资产入账的主要流程。
(五)资产入账。资产移交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接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将接收的资产全部录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固定资产账或受益村(组)民委员会集体资产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入账证明。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一)第一章 总则。新增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田建设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二)第二章 资产移交范围。进一步细化试行规定资产移交范围。
(三)第三章 资产移交主体。修改试行规定第八条为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统计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总量和分类工程措施明细,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新增第九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
(四)第四章 资产移交条件。未修订。
(五)第五章 资产移交流程。新增资产接收单位将资产入账证明相关材料上交资产移交单位,并抄送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第六章 附则。修改规定执行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起,《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