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云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云农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有关规定。二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三是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净化等任务,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作为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规范备案是落实监管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备案范围,对实验室备案条件、程序、材料审查及登记手续,变更及注销,监管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
(一)备案对象。全省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需要备案。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军队系统实验室不在《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验室,在建成后30日内申请备案,已建成未备案的实验室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
(二)备案条件。备案实验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依法从事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且具备相匹配的生物安全条件,实验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需分别单独备案。
(三)备案程序。需备案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开展自我评估并出具自我评估意见,向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州(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审核备案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在2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凭证。备案凭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可重新申请备案。
(四)管理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备案宣传并督促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州(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备案实验室应当在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填报信息。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