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税务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证监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对《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具体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第二章为申报,具体阐述了申报标准、材料及程序;第三章为认定,具体阐述了认定开展时间、程序、办法及待遇;第四章为运行监测,具体阐述了监测开展时间、程序、办法及结果应用;第五章为附则,具体阐述了相关报表报送机制、负面清单、违规处置、《办法》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时间。在2017年发布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基础上,《办法》对“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进一步细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的申报标准;认定时间由每年认定一次修改为两年认定一次;运行监测周期由三年一次修改为两年一次;监测结果审定中取消“监测整改”内容,相关情况企业的监测结果并入“监测合格”;申报标准中“无涉税违法行为”修改为“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三、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近2年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认定程序。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或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州(市)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合规性审查,并牵头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由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召开会议审定,经省农业农村厅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四、运行监测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报酬率、负债率、产销率等企业规模指标外的2项以内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未达标或其他3项及以上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