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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5300000036202604070001
文  号
云农经〔2026〕3号
公开日期
2026-04-07
生成日期
2026-04-07
关于印发《云南省2026年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026-04-07 17:18: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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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5〕4号)有关要求,健全我省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将《云南省2026年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2026年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26年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5〕4号),在我省探索建设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事服务中心),为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支撑。

一、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导向、因地制宜,聚焦关键薄弱环节,着眼服务带动小农户,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为目标,以提升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全链条服务能力为重点,指导全省各地探索建设一批布局科学、运营规范、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的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集成式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科技推广应用等综合农事服务解决方案,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迭代升级,为推进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主体

1.主体类型及要求。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建设运营农事服务中心,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参与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鼓励供销合作社、农垦等以及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通过股权投资、业务合作等形式,参与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鼓励各地优先选择已建成农机具厂库棚、集中育秧(苗)、烘干仓储、冷藏保鲜、农产品初加工等基础设施的服务主体作为建设或运营主体。

2.场所和设备要求。农事服务中心应具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规模,各功能区块分区明确、相对独立。鼓励多层、立体、集约化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空间闲置浪费。应按照服务功能,合理配置农机设施设备,鼓励购置符合云南实际的丘陵山区小型先进农机具、具备北斗定位功能的智能化农机装备等。农事服务中心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各类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老旧厂房、仓库等闲置资源参与建设农事服务中心;社会投资主体等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投入资金参与建设。

3.选址要求。选址应优先考虑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在符合“三区三线”等底线管控的前提下,重点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源改扩建农事服务中心,鼓励将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区域内或附近,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手续。选址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布局要求,周边应有便利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应规避有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工程地质灾害威胁或存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

(二)建设模式

1.优质服务主体持续提质增效。引导各类运营主体通过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方式,统筹当地服务主体的资源要素参与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引导有条件的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在发展多环节托管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公开服务标准和价格,打造服务品牌,延伸产业链条,促进服务供需高效对接。

2.现有服务中心迭代升级。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好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集中育秧基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服务中心、农垦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等资源要素,拓展服务功能,探索“一中心多功能”“多中心协同”等建设模式,形成“中心联动、区域协同”的服务网络。

3.探索引导大型涉农国资、民企参与建设。鼓励各地供销、农垦、农业平台公司、涉农企业等专业化程度高、资金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的大中型涉农国资、民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投资参与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将先进的科技、装备、渠道等生产要素导入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先进农资农机落地落实、种业创新和科技创新。

(三)功能定位

农事服务中心要立足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和集中度,建立市场化运营可持续、农民群众得实惠的长效运行机制。在补齐经营性服务短板弱项方面,应聚焦市场需求迫切、资金投入较大且单个服务主体做不了、做不好的环节,具备“1+X”综合服务功能,“1”指多环节托管服务功能,“X”指拓展的专业农事服务功能。在做好经营性服务基础上,可因地制宜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1.多环节托管服务功能。主要为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提供服务,也可为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提供解决方案。每个农事服务中心在农业生产的耕、种、防、收环节中,应提供至少3个环节的机械化作业服务。

2.专业农事服务功能。具体包括集中育秧(苗)、农资集采、农技服务、农机维修、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烘干加工、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冷链保鲜仓储、数字农业、农事研学等(附件1),原则上我省农事服务中心应包括3种以上专业农事服务内容。

3.探索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农事服务中心承接农技示范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物免疫和驱虫、农业市场信息发布、农民培训等公益性服务。通过联合与合作方式,探索开展农产品品牌打造、营销推介、智慧农业等延伸性服务。加强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整合,强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运用。

(四)规范要求

1.主要通过改扩建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实现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一哄而上搞重复建设。不得简单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搞“运动式”“作秀式”建设,不得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

2.政策扶持防止“垒大户”。出台扶持政策时,要科学论证、严格规范,确保政策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不得将财政资金、金融资源、用地指标等集中于个别服务主体,更不能人为“垒大户”形成市场垄断,导致挤出中小服务主体。

3.严禁增加基层负担。依法依规开展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强迫或变相强迫经营性服务主体接受其业务指导、统一调度等。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开展授牌命名活动增加基层负担,不得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由削弱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等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实施程序

(一)建设期限。自2026年4月起至12月。

(二)组织申报。依托现有政策渠道支持2025年县均农机总动力超过30万千瓦的州(市)且粮油作物单产产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曲靖、保山、楚雄、西双版纳、德宏5个州(市)开展2026年农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鼓励承担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和单产提升任务的县(附件2、附件3),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建设内容,可通过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资金、中央和省级粮油单产提升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三)方案编制。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条件、思路、任务、进度安排、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弱项短板,找到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介入、能落地、见效快的关键环节和领域,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四)方案确定。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以州(市)为单位,将审核把关后的州(市)级、县(市、区)级实施方案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同时发送电子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审核批复建设单位名单,以及曲靖、保山、楚雄、西双版纳、德宏5个州(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批复的建设单位名单正式批复各县(市、区)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建立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定期跟踪调度,推动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用好农经、政策改革、种植业、畜牧业、科技、种业、农机、农田建设等专家技术人员力量和资源,定期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联合指导,分析研判和解决县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积极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中符合条件的建设内容予以支持,形成工作政策合力(政策清单见附件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纳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用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粮油类集中育秧、烘干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用足用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参与建设,切实保障用地需求。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及时总结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典型模式,营造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1.农事服务中心专业农事服务功能清单

   2.承担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县(市、区)

   3.云南省2026—2028年粮油糖单产提升县(市、区)名单

   4.农业农村部门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支持政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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