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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4-10 15:58: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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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目县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要求,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县于项目资金和绩效全部下达20天内完成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州(市)于项目资金和绩效全部下达30天内审核和批复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抢抓时机,及早安排部署,及早组织实施,及早验收入库,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联系人及电话:吴昕,0871-65652308。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稳步提升。推动各地抢抓农时,严格按照“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项目有监管”的“六有”标准,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绩效任务(资金总量和绩效任务以省财政厅最终下达为准),因地制宜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等多种模式,推动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稳步增加,服务粮油作物亩均产量有效提升。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引导各地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协办体系,推广使用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使用规范服务合同文本,引导优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积极承担项目,补齐服务短板、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

二、实施要求

(一)补助方向。一是支持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聚焦粮食、大豆油料和糖类作物3类重要农产品,将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服务内容,优先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县、“九湖”流域种植业布局结构调整地区、撂荒地复垦复种地区、脱贫地区等粮油产业发展。二是着力推进粮油大面积单产提升。涉及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项目县(见附件1),要优先支持承担单产提升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当地粮油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的集中育秧、水肥一体化等主推技术和关键薄弱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广大农户提升粮油单产水平。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开展服务,鼓励各地积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二)实施环节。一是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节水灌溉,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二是科学确定重点环节。各项目县要重点支持多环节综合托管服务,对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其中,对单个环节或部分环节开展托管服务的,完成任务面积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综合托管系数:耕=0.35×服务面积;种=0.26×服务面积;防=0.13×服务面积;收=0.26×服务面积)。

(三)补助标准。一是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要因地制宜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不能低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原则上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80元)。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二是防止干扰市场机制。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山区半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价格不得超过同期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三是防止政策垒大户。项目县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面积、服务面积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单个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的面积或金额上限等作出规定,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补助方式。一是坚持先服务后补助。项目县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二是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小农户或补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三是保证服务质量。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比例,对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进行验收和补助。

(五)资金使用。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符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要求:1.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各项目县要确保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付工作。2025年12月31日项目验收合格仍未完成资金支付的项目县,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及时收回剩余未兑付资金,采取提级发放方式将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兑付工作。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得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智慧监管。各项目县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面积核定、相关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全面推广使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网址https://yngdlzmpzz.yndkch.com:10900/agricultural-coop/#/signIn,操作流程见附件2),依托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完善全省服务主体名录库,汇集服务中的作业轨迹、作业面积、作业照片等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项目验收、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实现服务作业可追溯、资金发放有依据、项目台账信息化、监管验收规范化。2025年,原则上各项目县至少有5%的任务面积完成情况要通过北斗终端等信息化监测手段辅助核定。

三、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主体。一是公开发布主体遴选公告。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主体遴选公告,明确承担项目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5),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每个项目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二是服务主体按程序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按照县级发布的遴选公告要求,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填报和提交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乡镇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通过省级智慧监管平台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其余资料可通过线下方式直接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三是公平公正确定服务主体。县农业农村局通过集体研究或专家评审等形式,公平公正遴选服务主体,并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示项目服务主体名单、服务内容及举报电话,并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上传遴选公告、评审会议佐证材料和结果公示材料,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纳入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名录管理。四是服务主体监督。各项目县加强对服务主体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二)组织项目实施。一是签订服务合同。选定的服务主体通过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填写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单价、作业时间、违规责任等内容后,生成并导出《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7)电子版,线下与服务对象签订后,将正式合同扫描件上传至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备案。二是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派单作业、提供服务,优先选择安装监测传感器的农机进行作业,农机手需将地块作业前后照片上传至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备案。三是服务质量监测。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实施中要做好服务质量监测,加强实地指导,畅通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调处化解纠纷。

(三)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一是提交验收申请。服务完成后,由服务主体通过省级智慧监管平台上传作业轨迹、经公示无异议后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的验收申请汇总表(见附件8)等材料,及时申请验收。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规范验收项目。乡镇对服务主体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后,由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和电话核查等方式,对参与农户、服务地块的机耕手、知情者或村干部等了解实情,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证明单据和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农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走访核实,对服务主体提供的各环节服务面积和服务质量进行核实验收(验收办法参考附件9),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上传验收意见备案。其中,对有安装监测传感器的服务面积抽查比例不低于5%,其他未安装监测传感器的服务面积抽查比例不低于15%。三是及时兑付资金。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做好整改工作。

(四)加强项目监管和总结评价。一是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县要及时收集整理纸质、实物、影像资料,做好项目台账管理备查;各州(市)在日常工作指导中,要重点指导检查项目的实施流程、宣传培训、制度建设、对象选择、资金管理、任务完成、档案留存等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年末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总结报告。二是做好绩效跟踪和评价。各项目县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日常绩效跟踪工作,每月10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网址https://zyzf.xnzb.org.cn/)上报绩效完成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通过县级自评、州(市)复核的方式,对照省级下达的绩效指标,从项目组织实施、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复核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分析上报的数据和材料,对存疑数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实施方案。各项目县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任务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项目县于项目资金和绩效全部下达20天内完成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格式参考附件3),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表(参考附件4)、请求批复实施方案的请示。各州(市)于项目资金和绩效全部下达30天内审核和批复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同步提交正式批复文件。各项目县接到项目批复正式文件后,要于资金和绩效全部下达35天内在省级智慧监管平台提交正式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服务对象等内容的,需经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同意,重新提交省级智慧监管平台备案。

(二)强化工作机制。各项目县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和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严把项目进程,组织多方联合验收。各项目县要积极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等基层农业服务资源,探索建设推广现代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形成“县成立服务中心—乡镇设立服务站—村配置托管协办员”三级服务联动模式。县级负责统筹县域内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主体实力;乡镇级负责具体落实服务内容,指导村托管协办员跟踪服务过程和服务反馈;村级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需求方和服务方之间的组织联络、代办和监督。县乡村三级联动,确保项目任务落地落实。

(三)强化项目储备和退出机制。坚持“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按照《云南省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州(市)、县(市、区)应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储备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州(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较好、工作推进有力的项目县,下年度将优先安排项目,加大扶持力度。

(四)强化质量监督。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财政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取消服务资格、追究违约责任。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加强项目实施的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实施方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五)强化资金监管。各项目县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深入乡镇、村庄、农户,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包括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大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项目实施及成效,帮农民算好服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优势,主动接受服务模式(宣传标语和文案样式见附件10和11),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要重点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模式,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

 

附件:1.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县提前下达资金情况表

   2.云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监管平台使用指南

   3.2025年xx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4.2025年xx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表

   5.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6.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7.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8.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汇总表

   9.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办法(供参考)

   10.农业社会化服务宣传标语(样式)

   11.农业社会化服务宣传文案(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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